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应列入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解读】
本章基于原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修订,针对基层单位提出的制度办法“执行难、监督难”的问题,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责任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
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制度建设规定。
针对企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无人管、不会管”等问题,办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职责、程序等,确保规范提取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解读】
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管理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三十二条修订。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需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以有限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杜绝盲目无序投入的现象。因此,企业需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与原办法相比,删除了“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规定,落实“放管服”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
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管理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七条修订。企业通过专项核算,准确归集、合理使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不再对企业提出专户核算要求。鉴于不同类型行业企业支出凭证纷繁复杂,办法列举了发票、收据、转账凭证三类凭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取得的其他类型凭证应能证实支出真实、金额准确、用途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