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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读】
本条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三条修订。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的意见与测算依据,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超额累退方式计提,划分5类企业提取标准。与原办法相比,5个分类标准维持不变。本次主要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分类进行了修订:基于国家国防科工局对火炸药及其制品重新定义,将第一款“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修订为“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基于计提依据的不同,将原第二款“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的核工程单列至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解读】
本条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中核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核工程原属于第三十九条(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基于核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区别于年度营业收入计提方式,本次修订将核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进行单列。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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