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的属性内涵。
考虑到2017年国家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军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火炸药及其制品重新进行了定义,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属性内涵,将原办法“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修订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军工危险化学品是指军工单位研制或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产品及中间品。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