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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应急管理部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4-01-08 | 1729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解读】

本条是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行业的属性内涵。

民用爆炸物品为本次修订新增行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由于产品性质的特殊及生产过程的危险性,生产活动中易发生爆炸事故,属于高危行业,本次修订将其纳入适用范围。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读】

本条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是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作为计提基数,按照超额累退计算提取率的方法,并规定按全年提取总额平均到每月提取。一方面符合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性;另一方面便于实际操作,利于与会计核算等国家有关政策配合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确定,主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测算依据与意见。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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