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办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机械制造行业的属性内涵。
原办法定义为: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基于矿山机械包括冶金矿山机械,海洋工程装备、建筑施工机械需要在机械范围予以明确,办法对机械制造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将“冶金矿山机械”修订为“矿山机械”,将海洋工程装备和建筑施工机械补充纳入机械制造范畴。实际执行中,定义第一款所涉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考虑到机械制造企业范围宽泛,部分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操中无法认定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解读】
本条是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依据与标准。
随着应急管理部不断深入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鼓励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建设,鼓励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等引进,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加大。经对机械制造企业的典型调查和研究测算,本次修订提高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分别由原来的2%、1%、0.2%提至2.35%、1.2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