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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4-02-20 | 2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金属冶炼企业应按照生产规模、工艺特点、危险源及可能产生事故后果等情况,确定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急救援人员宜在12人以上,有金属冶炼活动的机械铸造企业救援人员宜在6人以上。

应急救援队伍一般设队长1名、技术负责人1名,副队长根据需要设置。队伍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从事金属冶炼工作应不少于5年,熟悉金属冶炼风险特点,具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专业技术能力。救援人员年龄在55岁以下,40岁以下人员至少要保持在2/3以上。

各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82

 

 

 

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属冶炼企业包括冶金企业、有色金属企业、有金属冶炼活动的机械铸造企业。

第三条 金属冶炼企业是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主体,负责人员配置、装备配备、日常训练、现场救援、后勤保障及评估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组成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金属冶炼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五条 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建设,以有效处置本企业可能发生的金属冶炼等事故。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应急值守、调度指挥、预防性检查、装备管理、战勤训练和后勤保障等。

金属冶炼企业应按照生产规模、工艺特点、危险源及可能产生事故后果等情况,确定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急救援人员宜在12人以上,有金属冶炼活动的机械铸造企业救援人员宜在6人以上。

应急救援队伍一般设队长1名、技术负责人1名,副队长根据需要设置。队伍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从事金属冶炼工作应不少于5年,熟悉金属冶炼风险特点,具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专业技术能力。救援人员年龄在55岁以下,40岁以下人员至少要保持在2/3以上。 

第七条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经过金属冶炼事故救援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并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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