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对于新办法实施前已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办法明确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即: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上述合同原则上指正式合同,合同或协议中至少对总价、单价、计价方式、工作范围、权利义务等某一或某些应当约定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解读】
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时间和金额。
建设工程初期安全生产投入明显高于施工过程中,但企业普遍反映,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资金审核和支付明显滞后于工程进度,不利于项目安全生产投入,应对发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及时履约、按时支付等方面进行规定,以保障项目前期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为此,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分包)单位支付至少合同总安全生产费用的50%。该项费用应以预付款的形式向承包(分包)单位支付,随工程进度按实际发生额度进行抵扣。对于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的跨年度项目,允许按照年度预算安全生产费用的至少50%予以拨付。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安全生产费用前期投入大,后期投入相对较小,可能存在按合同履约完毕后安全生产费用仍有结余的情形。鉴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源于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资金,同时确保工程承包单位足额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办法规定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工程结束后应当按照原路径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