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行业的属性内涵。
本次修订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行业属性范畴,明确其适用范围不含危险品销售和使用。基于在港口领域,危险品的范畴还包括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等国际公约中的物品,在原办法第四条“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表述中增加“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品储存企业,是指从事危险品储存活动的企业。“不含销售和使用”是指从事不储存危险品的经营企业以及危险品使用企业不属于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读】
本条是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近几年,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重特大事故频发,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65人。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死亡78人。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会导致群死群伤,负面影响和心理冲击巨大,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分析,间接导致事故原因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进一步防范遏制危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本次修订提高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4%上调到4.5%;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2%上调到2.25%;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0.5%上调到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