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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应急管理部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4-01-08 | 17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属性内涵。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与条例保持一致,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的概念。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解读】

本条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本次修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依据与标准,增加了“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规定,明确了提取频次为按月计提,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过程中结合工程进度于月末提取。提高了矿山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原2.5%上调到3.5%;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在原标准基础分别上调1.0%;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提取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调0.5%。标准的调整主要考虑到各地反映矿山建设工程、铁路轨道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作业环境复杂、安全风险较高,且近几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亟需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意义重大。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具体财务处理中,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一般指中标价或合同额。

此外,多数企业反映因受建设管理程序制约,建设施工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标外管理”无法得到落实,低价竞标和变相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现象依然存在。安全生产费用应属于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很多建设单位招标发包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包含在报价中,这样势必会导致费用落空。为此办法修订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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