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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属性内涵。
基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与其他非煤矿山开采的作业活动、安全生产投入方向以及安全监管的差异化,本次修订将石油天然气开采单列,按照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范围表述,对其行业属性内涵重新定义。鉴于煤层气(地面开采)开采技术工艺与常规天然气相似,规定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解读】
本条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对原油和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投入测算,调整并细化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分类提取标准,石油开采企业提取标准由每吨原油17元提至每吨原油20元,天然气开采企业提取标准由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提至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补充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提取标准,基于实务中,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油田工程技术服务企业与油田企业结算的工程总费用通常包含甲方单位提供的油套管、水泥、泥浆、陶粒、石英砂等材料费用,从工程计价角度,预算时甲供材必须进入综合单价,但工程结算时一般由甲方直接扣款,若不剔除甲供材而直接采用项目整体工程造价测算安全生产费用,将较按照实际工程建设造价计提的比例虚高,这部分费用不应作为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基数,因此,规定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鉴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安全风险高,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油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增加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规定,由于其物品性质及储存方式与危险品储存相似,规定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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