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2020〕15号)有关要求,考虑到尾矿库闭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周期较短,删除闭库尾矿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要求。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八条修订。由于非煤矿山矿种多、数量大、地质条件复杂,其事故类型也存在多样性,包括冒顶坍塌、中毒窒息、边坡垮塌、爆炸、透水、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火灾等事故类型。特别是地下矿山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尾矿库溃坝事故隐患易引发重大事故,成为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防治重点。为遏制重大事故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重点灾害防治,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避险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配置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尾矿库监控等十二个方面。与原办法相比,除增加其他行业企业相同增加的支出内容外,补充增加防冒顶片帮设备以及尾矿库销库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