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非煤矿山开采范畴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层气(地面开采)单列。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
本条是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经对全国非煤矿山重点地区的矿山进行抽样调查和研究测算,本次修订调整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金属矿山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10元提至每吨15元,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2元提至每吨3元、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4元提至每吨8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提取标准由每吨1元提至每吨2元。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次修订将原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修订为“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
其中,“低品位矿”是指按我国部、省级发布的相应矿种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相关规定,介于该矿床一般工业指标中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低于边界品位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属于超低品位矿。“尾砂”是指选矿厂在特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将矿石磨细,选取有用成分后排放的废弃物。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解读】
本条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本次修订将尾矿库开采细分为尾矿库运行、尾矿库回采两类规定提取标准。其中,运行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提取标准为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提取标准为每吨5元;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回采提取标准为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回采提取标准为每吨1.5元。
基于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