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该规定针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进行了明确。
结合本办法和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支出可列入职工教育经费,也可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但不得重复列支,同一类型支出列支渠道应当保持一致。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七条修订,增加了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推广应用支出。同时,根据近几年企业安全生产需求,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预案制修订、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定校准等支出内容纳入使用范围。
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提出:研究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关于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是考虑到事故隐患随着生产活动的进行而产生、发展,现场一线工作人员往往最早发现,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治理、消除隐患至关重要,适当的奖励能鼓励并建立安全人人有责的氛围。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9〕1号)明确要求“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保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范围”。
关于煤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相关费用,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费用可列入“安全生产咨询”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其灾害治理费用可根据本条第(一)~(三)款、第(五)款相关内容进行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