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六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按以上裁量基准进行裁量的同时,按照本条的规定,吊销机构资质和直接负责的项目组长、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评价人员的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