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环健
   
名称描述内容
联系电话:0356-8980908
首页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按以上裁量基准进行裁量的同时,按照本条的规定,吊销机构资质和直接负责的项目组长、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评价人员的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 5起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典型违规案例公布

  • 泽州县安全生产“三大战役”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 《冶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14/T 2124—2020
  •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