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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38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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