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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未履行一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处一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二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处二万元的罚款;

3.未履行三以上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处三万元的罚款;

4.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年,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5.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二年,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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