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1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的罚款。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2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万元的罚款。
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4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的罚款。
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5处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