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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91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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