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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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