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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

  • 5起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典型违规案例公布

  • 泽州县安全生产“三大战役”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 《冶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14/T 2124—2020
  •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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