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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成立晋城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及专家组的通知
来源: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2-16 | 39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提高我市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我局面向社会征集了环境应急专家,经过条件筛选最终60名专家入选晋城市环境应急专家库,我局根据擅长方向和相关环境应急工作经验遴选出40名专家,经局党组研究,由40名专家和特聘的10名省级环境应急专家组成环境应急专家组,承担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的技术支持。为保障环境应急专家顺利开展工作,研究制定了《晋城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将不定期对专家组的日常工作进行抽查,如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的人员,将对其进行约谈、通报,情况严重的取消应急专家资格。 
2022年4月1日

(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三)参与环境应急相关预案、方案、规划的制定,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承担其他环境应急有关工作,义务承担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五)特聘省级环境应急专家主要承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重、难点应急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与咨询。

 第十条  各县(市、区)分局和相关企业应当从专家组中选取相关专业和领域的环境应急专家参与有关环境应急咨询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本单位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编制预案的评审,专家评审费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领取。

  未经生态环境局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擅自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环境应急有关的活动。

  专家组专家参加生态环境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委托的环境应急咨询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组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按照有关要求也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局或经生态环境局同意的有关单位在指派环境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及时说明。

  第十三条  派请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和环境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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