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和管理。
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按本办法从各单位推荐专家中遴选产生。
晋城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环境应急科具体负责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参与环境应急工作的情况;
(二)组织和协助专家组完成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工作;
(三)组织专家组开展学术交流和环境应急培训活动;
(四)联络专家组,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由环境工程、应急管理、环境治理、环境监测、化学品和危废处理、环境地质、卫生和饮用水安全、环境评估、化学与化工、水文气象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资深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工作积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并在相关领域开展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职称并具有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擅长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具有较丰富的环境应急现场处置经历和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我市的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