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成立晋城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及专家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提高我市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我局面向社会征集了环境应急专家,经过条件筛选最终60名专家入选晋城市环境应急专家库,我局根据擅长方向和相关环境应急工作经验遴选出40名专家,经局党组研究,由40名专家和特聘的10名省级环境应急专家组成环境应急专家组,承担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的技术支持。
为保障环境应急专家顺利开展工作,研究制定了《晋城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将不定期对专家组的日常工作进行抽查,如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的人员,将对其进行约谈、通报,情况严重的取消应急专家资格。
附件1:《晋城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晋城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名单(60名)
附件3: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详表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保障环境应急专家有序开展工作,规范环境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应急专家是指入选晋城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和管理。
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按本办法从各单位推荐专家中遴选产生。
晋城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环境应急科具体负责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参与环境应急工作的情况;
(二)组织和协助专家组完成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工作;
(三)组织专家组开展学术交流和环境应急培训活动;
(四)联络专家组,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由环境工程、应急管理、环境治理、环境监测、化学品和危废处理、环境地质、卫生和饮用水安全、环境评估、化学与化工、水文气象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资深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工作积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并在相关领域开展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职称并具有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擅长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具有较丰富的环境应急现场处置经历和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我市的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五)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各县(市、区)分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推荐专业领域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遴选出入选专家库和专家组名单,报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市级专家组专家人数最多不超过40人,特聘省级环境应急专家10名。
(三)确定后的专家库、专家组的专家名单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由生态环境局颁发专家组专家聘书。
专家组专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组专家,由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选择。
第八条 专家组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出专家组。
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态环境局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聘期内受生态环境局邀请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处置,因其他原因两次不能参加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应急预案评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专家,市生态环境局有权解聘。
第九条 受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环境应急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三)参与环境应急相关预案、方案、规划的制定,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承担其他环境应急有关工作,义务承担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五)特聘省级环境应急专家主要承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重、难点应急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与咨询。
第十条 各县(市、区)分局和相关企业应当从专家组中选取相关专业和领域的环境应急专家参与有关环境应急咨询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本单位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编制预案的评审,专家评审费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领取。
未经生态环境局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擅自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环境应急有关的活动。
专家组专家参加生态环境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委托的环境应急咨询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组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按照有关要求也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局或经生态环境局同意的有关单位在指派环境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及时说明。
第十三条 派请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和环境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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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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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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