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设施运行管理
(十二)推进专业化运维。鼓励以县域为单元,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运行维护主体,实施专业化管理,确保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的系统性和稳定性。积极培育县域统筹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运营企业,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做到“建得起、管得好”。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县域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信息化系统,实现远程跟踪和监管控制,推广自动化运行,减少人员投入和运行成本。对运营企业加大有效激励,实施定期考评、信用监管、绩效考核、按效付费等,提升服务水平。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污水管网、提升泵站、处理设施、污泥处置一体化,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
(十三)强化全过程管控。严禁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有生物毒性废水、高盐废水等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加强污水处理和垃圾转运、处置过程臭气治理。重点针对污水直排、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生活垃圾随意堆放、渗滤液偷排直排、恶臭扰民等问题,加强排查整治,建立问题和风险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组织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技术培训。
六、健全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地将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各方面支持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开展项目立项,协调做好设施建设项目要素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的统筹推进、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加强工业废水废物排放的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督促指导和支持,推进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重点县建设,总结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增加群众对污水垃圾处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十五)健全收费机制。统筹考虑污水垃圾处理成本、居民承受能力、财政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具备条件的可参考所在县城水平制定收费标准。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不能覆盖合理运行成本的,地方政府应予以适当弥补。加强污水处理收费征缴力度,重点解决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难问题,使用公共供水的建制镇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积极探索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