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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肇庆市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事故案例
来源:肇庆高新区安监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11 | 37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警示震慑和以儆效尤,现向全社会公布肇庆市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1:广佛肇高速肇庆段“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时间:2020年1月17日22时

  事故情况:S8广佛肇高速公路K159+600M肇庆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一辆小型轿车和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的较大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接原因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吕某辉出车前没有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与其原驾驶证准驾记录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所驾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吕某辉,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在没有驾驶牵引车资格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所驾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张某山,肇事车辆所有人运城市盐湖区鑫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全权管理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名下事故车辆由未持有效证件的驾驶员驾驶的情况失管失控,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不落实,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张某泽,肇事车辆所有人运城市盐湖区鑫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及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公司名下事故车辆由未持有效证件的驾驶员驾驶的情况失管失控,未按规定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徐某弟,肇事车辆实际控制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徐某伟,肇事车辆实际管理人,全面管理肇事车辆,安排不具备驾驶资格的吕某辉驾驶事故车辆,未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车辆不符合技术性能要求的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对象:

  1.运城市盐湖区鑫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对公司名下事故车辆驾驶人管理不力,未发现并及时消除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事故车辆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广佛肇高速肇庆段“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肇庆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600000元整(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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