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兰某炎,广东博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烘烤工艺变更、烘箱电力装置未作防爆设计、烘箱的电气控制箱存在过载时保护元件不能及时动作和导线发热、烘箱电源线绝缘层失效、生产车间内违规存放大量原材料和过期物料、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肇庆高新区“2·20”一般火灾事故发生。肇庆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135360.84元(壹拾叁万伍仟叁佰陆拾元捌角肆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肇庆市鼎湖区“4·8”较大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时间:2014年4月8日9时
事故情况: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的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十二标段肇庆制梁场的一台门式起重机发生倾覆,造成5人高处坠落,其中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
直接原因:现场作业人员魏某林、岳某生、李某杰均不具备门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资格,并且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未严格按照拆卸方案、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在起重机支腿没有安装好缆风绳、起重机主梁没有用汽车吊吊住的情况下,擅自并违反规程用气割拆除起重机刚性支腿副支腿托梁与主梁法兰盘的连接螺栓,改变了起重机原稳定性结构,在设备本身自重、人员作业振动等外力作用下,起重机整机失稳、向北倾覆。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李某善,中水十四局肇庆制梁场运架队队长兼当班现场指挥,没有做好现场指挥、安全监督工作,没有实时监视拆卸工人工作情况并及时发现拆卸工人违反规程切割螺栓,且在操作人员没有停止施工的情况下中途离岗,违反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李某山,中水十四局肇庆制梁场当班安全员,未履行好安全员职责,不熟悉拆卸方案,未对拆卸过程的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且在操作人员没有停止施工的情况下中途离岗,违反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张某友,中水十四局肇庆制梁场副场长兼当班巡视员,未履行好岗位职责,不熟悉当班的工作任务和工人当时正进行的具体工作,没有及时巡查发现工人违章操作行为并及时制止,违反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