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警示震慑和以儆效尤,现向全社会公布肇庆市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1:广佛肇高速肇庆段“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时间:2020年1月17日22时
事故情况:S8广佛肇高速公路K159+600M肇庆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一辆小型轿车和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的较大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直接原因: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吕某辉出车前没有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与其原驾驶证准驾记录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所驾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吕某辉,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在没有驾驶牵引车资格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所驾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张某山,肇事车辆所有人运城市盐湖区鑫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全权管理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名下事故车辆由未持有效证件的驾驶员驾驶的情况失管失控,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不落实,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张某泽,肇事车辆所有人运城市盐湖区鑫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及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公司名下事故车辆由未持有效证件的驾驶员驾驶的情况失管失控,未按规定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徐某弟,肇事车辆实际控制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徐某伟,肇事车辆实际管理人,全面管理肇事车辆,安排不具备驾驶资格的吕某辉驾驶事故车辆,未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车辆不符合技术性能要求的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对象:
1.运城市盐湖区鑫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对公司名下事故车辆驾驶人管理不力,未发现并及时消除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事故车辆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广佛肇高速肇庆段“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肇庆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600000元整(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董某娟,运城市盐湖区鑫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对公司名下事故车辆管理不力,未发现并及时消除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事故车辆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广佛肇高速肇庆段“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肇庆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8800元整(捌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肇庆高新区“2·20”一般火灾事故
事故时间:2020年2月20日凌晨
事故情况:广东博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过火面积2880m2,直接经济损失约772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直接原因:贯穿烘箱的电气线路发生一次短路,电火花将烘箱内右门边的木质托板引燃,六氢苯酐桶受高热失去支持倾倒溢出在烘箱有限空间内发生爆燃,大量高温烟气与火苗从门缝反复喷出,引燃周边环氧树脂及其他可燃物料。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唐某万,广东博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主管,未遵守本单位《变更控制程序》向技术部书面申请更改《技术通知单》中预热固态六氢苯酐的生产工艺的情况下,擅自将3号烘箱预热固态六氢苯酐的温度由80-100摄氏度逐步提升到160摄氏度,并设定此温度熔解了约10批次的固态六氢苯酐;未积极参与本班的事故隐患检查和整改工作,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烘箱电源线绝缘层失效的事故隐患,未切实履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导致事故发生;2020年2月19日下午,将烘箱设置为160摄氏度用于熔解固态六氢苯酐温度后,未按照公司《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安排人员观察烘箱温度,导致火灾发生后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最终造成过火面积2880m2,经济损失约772万元,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对象:
1.广东博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开展培训教育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随意变更烘烤工艺参数,开展日常和复工复产前隐患排查不到位,擅自改变生产车间用途,生产车间违规堆放大量物料,事故应急工作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肇庆高新区“2·20”一般火灾事故负有责任。肇庆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330000元整(叁拾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兰某炎,广东博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烘烤工艺变更、烘箱电力装置未作防爆设计、烘箱的电气控制箱存在过载时保护元件不能及时动作和导线发热、烘箱电源线绝缘层失效、生产车间内违规存放大量原材料和过期物料、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肇庆高新区“2·20”一般火灾事故发生。肇庆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135360.84元(壹拾叁万伍仟叁佰陆拾元捌角肆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肇庆市鼎湖区“4·8”较大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时间:2014年4月8日9时
事故情况: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的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十二标段肇庆制梁场的一台门式起重机发生倾覆,造成5人高处坠落,其中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
直接原因:现场作业人员魏某林、岳某生、李某杰均不具备门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资格,并且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未严格按照拆卸方案、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在起重机支腿没有安装好缆风绳、起重机主梁没有用汽车吊吊住的情况下,擅自并违反规程用气割拆除起重机刚性支腿副支腿托梁与主梁法兰盘的连接螺栓,改变了起重机原稳定性结构,在设备本身自重、人员作业振动等外力作用下,起重机整机失稳、向北倾覆。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李某善,中水十四局肇庆制梁场运架队队长兼当班现场指挥,没有做好现场指挥、安全监督工作,没有实时监视拆卸工人工作情况并及时发现拆卸工人违反规程切割螺栓,且在操作人员没有停止施工的情况下中途离岗,违反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李某山,中水十四局肇庆制梁场当班安全员,未履行好安全员职责,不熟悉拆卸方案,未对拆卸过程的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且在操作人员没有停止施工的情况下中途离岗,违反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张某友,中水十四局肇庆制梁场副场长兼当班巡视员,未履行好岗位职责,不熟悉当班的工作任务和工人当时正进行的具体工作,没有及时巡查发现工人违章操作行为并及时制止,违反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对象:
1.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该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下属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层级管理不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肇庆市鼎湖区“4·8”较大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原肇庆市安全监管局于2014年11月17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220000元整(贰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洪某,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肇庆市鼎湖区“4·8”较大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原肇庆市安全监管局于2014年11月17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271249元(贰拾柒万壹仟贰佰肆拾玖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理不到位责任。原肇庆市安全监管局于2014年11月14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220000元整(贰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叶某林,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肇庆市鼎湖区“4·8”较大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原肇庆市安全监管局于2014年11月17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65376元(陆万伍仟叁佰柒拾陆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2024-07-02
[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
2024-07-02
2024-02-29
2024-02-29
[应急救援]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2024-02-20
2024-02-18
202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