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董某娟,运城市盐湖区鑫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对公司名下事故车辆管理不力,未发现并及时消除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事故车辆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广佛肇高速肇庆段“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肇庆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8800元整(捌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肇庆高新区“2·20”一般火灾事故
事故时间:2020年2月20日凌晨
事故情况:广东博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过火面积2880m2,直接经济损失约772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直接原因:贯穿烘箱的电气线路发生一次短路,电火花将烘箱内右门边的木质托板引燃,六氢苯酐桶受高热失去支持倾倒溢出在烘箱有限空间内发生爆燃,大量高温烟气与火苗从门缝反复喷出,引燃周边环氧树脂及其他可燃物料。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唐某万,广东博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主管,未遵守本单位《变更控制程序》向技术部书面申请更改《技术通知单》中预热固态六氢苯酐的生产工艺的情况下,擅自将3号烘箱预热固态六氢苯酐的温度由80-100摄氏度逐步提升到160摄氏度,并设定此温度熔解了约10批次的固态六氢苯酐;未积极参与本班的事故隐患检查和整改工作,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烘箱电源线绝缘层失效的事故隐患,未切实履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导致事故发生;2020年2月19日下午,将烘箱设置为160摄氏度用于熔解固态六氢苯酐温度后,未按照公司《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安排人员观察烘箱温度,导致火灾发生后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最终造成过火面积2880m2,经济损失约772万元,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对象:
1.广东博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开展培训教育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随意变更烘烤工艺参数,开展日常和复工复产前隐患排查不到位,擅自改变生产车间用途,生产车间违规堆放大量物料,事故应急工作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肇庆高新区“2·20”一般火灾事故负有责任。肇庆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330000元整(叁拾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