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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肇庆市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事故案例
来源:肇庆高新区安监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11 | 3809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处罚对象:

  1.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该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下属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层级管理不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肇庆市鼎湖区“4·8”较大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原肇庆市安全监管局于2014年11月17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220000元整(贰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洪某,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肇庆市鼎湖区“4·8”较大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原肇庆市安全监管局于2014年11月17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271249元(贰拾柒万壹仟贰佰肆拾玖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理不到位责任。原肇庆市安全监管局于2014年11月14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220000元整(贰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叶某林,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肇庆市鼎湖区“4·8”较大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原肇庆市安全监管局于2014年11月17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65376元(陆万伍仟叁佰柒拾陆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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