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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四)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2-12-28 | 42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典型意义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防范能力直接相关。为依法提高相关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素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明确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是原则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要求要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和相关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特殊单位,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领域,对这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这类单位,将依法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相应处罚。 


  五、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陆丰服务区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2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陆丰服务区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与另一家加油站共用一个安全管理机构且安全管理人员均为马某。该加油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1月13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陆丰服务区某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通过集体讨论,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该加油站及时落实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对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陆丰服务区某加油站处人民币5000 元(伍仟元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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