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上述活动都是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较大。因此,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严格履行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亮证执法,询问过程中告知被询问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执法文书填写规范,执法程序适当。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确保违法事实清楚,采用多种形式固定证据,保证证据充分。
六、某木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案
关键词:工贸企业、粉尘涉爆、“粉六条”、违反规定作业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聘请专家,联合陆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问题:
1、除尘器底部粉尘未及时全面清扫,车间内多处配电箱内粉尘聚积,未及时清扫;
2、裁边机锯片、链条处无安全防护措施;
3、现场无粉尘清扫记录;
4、车间安全通道堵塞。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执法人员针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整改措施,保证整改五到位,有效预防事故发生。2022年4月19日,陆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某木业有限公司存在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行为,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给予某木业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14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陈某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