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汕尾项目部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柴油),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在被查处后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存在从轻处罚的情形,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柴油),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问题。执法部门已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要求企业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消除安全隐患。要求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监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海丰县应急管理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海丰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1日,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海丰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油站存在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结合该油站的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相关规定,该油站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其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裁量,合并处罚。综上所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海丰某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合并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