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对汕尾市城区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4日,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市城区危化品经营企业开展暗查暗访工作,执法人员在对市城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经查看监控视频,发现该加油站存在:
1、8月4日上午,卸油作业期间,卸油人员未按操作规程穿戴防护用品,且一人携带手机进行作业;
2、8月4日上午,卸油作业期间,卸油车未先进行连接静电接地线操作便开始卸油作业等2项问题。
汕尾市城区某加油站卸油作业期间:1.卸油人员未按操作规程穿戴防护用品,且一人携带手机进行操作的行为;2.卸油车未先进行连接静电接地线操作便开始卸油作业的行为。以上两项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 2007)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的规定,对汕尾市城区某加油站给予警告,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加油站经理(站长)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加油站作为高危行业,安全隐患无小事,该案的办理,将促使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更加规范,促使企业管理人员进一步提升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一是进一步提高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意识,通过该案让企业清楚自身安全管理不扎实,对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出现违规作业的情况。二是起到了震慑效果,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可通过监控录像调查发现,进一步倒逼企业加强对日常的安全管理。
三、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汕尾项目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5日,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定家声村前中轴西路项目的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汕尾项目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柴油),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