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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二)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2-12-28 | 288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汕尾市安委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公布了一批执法典型案例,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执法典型案例宣传工作,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第二批案例如下:

  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汕尾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关键词特种设备、电梯、维护保养

  基本案情

  汕尾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汕尾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中,发现其电梯维保公司汕尾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汕尾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对其使用的1#电梯、2#电梯、3#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上述3部电梯电梯维保标志中本次维保日期均为2022年9月21日,但经查阅1#电梯、2#电梯、3#电梯垂直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维保单位:汕尾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最后一次维保记录均为2022年8月25日,缺少之后维保记录。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对上述3部电梯维护保养后,应经电梯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但因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工作疏忽,导致了上述3部电梯维保记录的缺失。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于执法部门执法检查后及时完善《垂直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的情节应裁量为“从轻”。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罚款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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