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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站区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选编
来源:中站区人民政府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11 | 32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一:河南****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9日中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河南****有限公司时,现场未见到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022年6月29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焦作市中站区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河南****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中站区应急管理局认为河南****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 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第八第3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3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以上一年内或者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的违法行为。对河南****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已考核合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该案有力的敲响了安全生产警钟,警示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二:****有限公司天官区变电站触电伤人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9日,****有限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站长张**带领****有限公司崔**及十名施工人员(含王**)进行变电设备及线路杆塔防腐工程,王**对刀闸进行作业时发生触电事故,多处摔伤,后送至中站区人民医院。

【案件结果】

焦作市中站区应急管理局依照焦作市应急管理局承办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发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事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职责,各部门、岗位、人员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开展工作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认识到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企业,隐患不除、事故难断,将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切忌侥幸心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少数关键”,不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个人也将直接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打击违法取水,促进水资源的保护

【基本案情】

****有限公司2015年开始建厂时打井,建厂历时4年多,2019年12月试生产以来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取水,不符合取水许可规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

【案件结果】

焦作市中站区水利局于2021年1月18日受案,****有限公司在接到调查通知书后积极配合调查,同时积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且试生产以来用水量较少,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对****有限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于2021年1月26日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取水案,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水事违法行为,既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维护了水资源管理取水许可制和取水权人的取用水权益,也对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开发利用有深远意义。

 

案例四:打击违法用药,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2120日,焦作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及中站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焦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蔬菜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共抽取4个品种的样品2022年2月28日,中站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焦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核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的通知》所附带的检验报告中抽检的菠菜样品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超标,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早已注销,现为个人所有。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规定。

【案件结果】

中站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3月7日立案,郑**在接到调查通知书后积极配合调查,同时认真学习农药使用方法,且所种菠菜未进行销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对郑**处以0.1万元罚款,于2022年4月8日结案。

典型意义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均是违法行为,农产品生产者在使用农药前应认真阅读农药标签,严格按照标签规定,规范使用农药,不能盲目根据自身意愿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整改和从严查处,对提升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五:严重违法失信单位无法办理纳税,市场监管部门快速解决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0日,焦作市****有限公司在到中站区税务局办理纳税时,税务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公司已无法正常纳税。经区市场监管局查询,该单位因未按时参加2018年度企业年报,于2019年7月1日,被中站区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虽然该单位已于2020年4月8日补报了2018年年报,但由于未及时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导致于2022年7月1日被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录。在中站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焦作市****有限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该单位已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中移出。

【案件结果】

2022年10月24日,中站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焦作市****有限公司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的申请,2022年11月2日,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该单位已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中移出,企业已可以正常纳税。

典型意义

从中站区市场监管局受理焦作市****有限公司的移出申请,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仅仅只用了10天时间,因受到疫情影响,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还有一段时间是居家办公,有效时间只有不到7个工作日。为什么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迅速解决这个问题?主要在于一是:中站区市场监管局加强服务型行政执法,对违法失信单位开展更加深入细致的行政指导,详细地讲解失信企业主动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重要性以及步骤等相关事项。二是:根据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中站区市场监管局本着对轻微违法企业包容审慎的原则和教育整改的目的,对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焦作市****有限公司不再进行行政处罚,既保证了该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规范,又尽可能的不影响其办理纳税及正常经营,这充分体现了中站区市场监管部门服务营商环境、助企纾困护企发展的服务型执法实践。

 

 

 

案例六:企业未办理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快速移出

【基本案情】

焦作市**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2021年度企业年报。2022年7月1日,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中站区市场监管局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8月29日,该企业向该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该局积极指导其补办了2021年度企业年报,并将该企业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案件结果】

2022年8月29日,中站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商贸公司

通过网络补办了2021年度企业年报,并将该企业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典型意义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商贸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自行办理2021年度企业年报。但是该公司却未办理,导致被中站区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对于这样的失信企业,中站区市场监管局首先是迅速查明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接着是报主管领导同意,对该企业下达了简易行政指导书(焦中市监简行指导[2022]01号),对该企业有针对性的开展行政指导:一是通过向该企业宣讲法律法规的规定,让企业经营人员明白作为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二是立即指导其通过网络补办企业年报,并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最后,在该企业完成年报后,立即批准了该企业的移出申请;特别是,本着对轻微违法企业包容审慎的原则,对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商贸公司,不再进行行政处罚,体现了行政机关服务企业、人性化执法的温度,又体现了中站区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护企发展的服务型执法实践。

 

案例七:未落实六个百分百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基本案情】

焦作市中站区中南路建设的****小区项目于2021年4月14日,存在施工区域积尘严重,黄土裸露覆盖不到位,物料堆放杂乱,未有效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十四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应当同时遵守下列规定:(一)土石方作业,应当采取洒水、雾炮等防尘措施;(二)在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散装预拌干粉砂浆加水搅拌除外;(三)不得在露天环境下采用干式方法切割瓷砖、石板材;(四)不得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的物料;(五)拆迁工地应当采取湿法作业。

【案件结果】

焦作市中站区住建局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调查后,河南****有限公司焦作中站分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同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河南****有限公司焦作中站分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2021年826日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大气污染案例,依法严厉打击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既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又改善了空气环境质量,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5起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典型违规案例公布

  • 泽州县安全生产“三大战役”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 《冶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14/T 2124—2020
  •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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