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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二)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2-12-28 | 28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典型意义

  维护保养是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日常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二、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丰县某电器商行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燃气灶、自动熄火保护装置、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海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丰县城田心村公园路某电器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电器商行内的货架上有摆放销售“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为JZY-668-C-F8),该燃气灶没有热电偶探针(熄火感应针)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为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现场查获“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5台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10台(产品型号为JZY-668-C-F8),每台购买价格175.00元,10台“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合计购买款1750.00元,然后运回在当事人经营的电器商行对外进行销售,至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了“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5台,每台销售价200.00元,5台“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合计销售款1000.00元,每台销售获利25.00元,5台合计销售获利125.00元。当事人购买销售的“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10台(产品型号为JZY-668-C-F8)没有热电偶探针(熄火感应针)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国家标准。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并对事人的行为作如下一般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在扣“威利皇冠”标识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为JZY-668-C-F8)5台;2、没收违法所得125.00元;3、罚款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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