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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二)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2-12-28 | 28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典型意义

  通过对销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经营单位进行处罚,提高经营主体的对燃气安全的责任意识,给燃气相关产品经营单位一个警示作用。

  三、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分局查处某石油气储配站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电子标签案

  关键词气瓶、伪造、电子标签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0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华侨管理区某石油气储配站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气站完成充装的16个液化石油气瓶中,存在1个液化石油气瓶瓶身信息与该气瓶二维码信息不一致。该气瓶瓶身出厂编码为:026210742318,二维码扫码信息显示出厂编码为:0460753;该气瓶瓶身信息显示制造单位是:佛山市顺德区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二维码扫码信息显示制造单位是:佛山市某燃气具有限公司;该气瓶装订的二维码是普工燃气,气瓶条码为8610000725,气瓶瓶身涂敷信息为锴炎气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涂敷信息或者电子标签”的规定,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电子标签。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涂敷信息或者电子标签”的规定,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电子标签。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伪造或者违法更改电子标签或者涂敷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有关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拟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和违法所得575元,并处15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通过预先发现、鉴别和判明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控制这些因素,有效打击了充装违法违规气瓶的行为,规范气瓶充装单位经营行为,避免了气瓶安全事故发生。

  四、汕尾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汕尾市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翁某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法定责任人

  基本案情

  2022年09月05日15时30分,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汕尾市某驾驶员培训教练场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翁某涉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检查及取证。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该当事人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人民币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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