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钢铁联合企业考核记分对象为炼铁厂(单元)、炼钢厂(单元)主要负责人;有色行业企业考核记分对象为有色冶炼厂(单元)主要负责人;机械行业涉及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考核记分对象为冶铸厂(单元)主要负责人;其他金属冶炼企业考核记分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金属冶炼企业是指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相关生产工艺的企业。以《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划分为准。
第三条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研究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业务管理机构和部门的安全职能并配备相应人员;
(四)每月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任免机关在作出任免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决定后(无任免机关的,自企业内部任命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要按照明确的金属冶炼企业分级属地监管职责,向市级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市级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