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环健
   
名称描述内容
联系电话:0356-8980908
首页
山西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
来源:应急管理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2-08-13 | 35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将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决定,逐级报告至省应急管理厅。

第五条 针对金属冶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

第六条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七条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调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一)新任职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任职之日起开始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二)调任其他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原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累加。

第八条根据金属冶炼企业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四种。

第九条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12分:

(一)建设项目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的;

(二)被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继续组织生产或建设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或者谎报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12分情形的。

第十条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6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产使用的;

(二)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三)吊运熔融金属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的;钢铁企业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铸造起重机的;

(四)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

(六)受到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指令的;

(七)发生一次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有其他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6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3分:

(一)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

(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其影响区域内有非生产性积水或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 5起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典型违规案例公布

  • 泽州县安全生产“三大战役”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 《冶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14/T 2124—2020
  •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