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的;
(四)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七)未将外包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
(八)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九)有其他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3分情形的。
第十二条 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2分:
(一)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
(二)未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四)重大隐患未依法落实“双报告”规定或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编写评估报告的;
(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七)监督检查发现有一条重大事故隐患的(除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所列重大事故隐患外);
(八)有其他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2分情形的。
第十三条 金属冶炼企业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记给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金属冶炼企业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记分情形,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并在考核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山西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
金属冶炼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分情形按照“谁监管、谁记分”的原则,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第十五条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经考核仍不合格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书面告知其任免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2年内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根据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结果,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