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
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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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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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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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因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重新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第十九条 对在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工作中考核不严、记分不实,特别是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他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12分、6分、3分、2分的情形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2022年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周期为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