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铸造熔炼炉炉底、出铁坑及浇铸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压力、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浇注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8.盛装高温熔融金属的铁水包(钢水包、铝水包等)耳轴未定期探伤检测。
9.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聚集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10.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三)煤气(天然气)。
1.煤气(天然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2.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3.已经竣工验收的煤气(天然气)管道及设施,擅自开设手孔或人孔进行检修或排污作业。开孔或检修后的煤气管道,未按原设计进行恢复,并对开孔或检修部位进行查漏。
4.企业未制定煤气(天然气)管道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建立检查台账,未按规定定期对管道壁厚、支架标高、接地装置等进行检查检测,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制定预防性管理措施。
5.企业未制定煤气(天然气)设施分区管理责任制,明确划分煤气设施及管道的管理区域,责任单位未(定期)对所辖区域的煤气设施、管道进行日常巡检和管理,未认真做好巡检记录备查。
6.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天然气)支管上未安装快速切断阀,管道上未设置低压检测报警装置,且快速切断阀未与煤气(天然气)压力和鼓风压力实现自动联锁控制。
7.煤气管道未按设计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设置排水器,排水器未采用电保温伴热或蒸汽伴热,并加装保温层;未定期巡点检排水器运行状态。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筹划部署。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铸造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开展安全“体检”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此次安全“体检”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要认真确认辖区内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