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作业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一般从业人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按照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培训,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按照要求参加培训考核;
(三)认真开展岗前、岗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岗位作业安全;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现场有关负责人或本单位负责人;
(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惩戒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通报、开除等处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情况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