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交通运输行业的属性内涵。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取得快速发展,逐步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轨道交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运营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未来几年,新开通运营城市数量不断增多,已开通运营城市网络规模持续扩大,新增运营里程迅速增加,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是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大容量城市交通系统,其安全状况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予以保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交运发〔2014〕201号)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保障运营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足额投入和规范使用”。所以,本次修订调整了交通运输范围,在交通运输领域增加城市轨道交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条件规定、第八十二条“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规定,无自有运输工具的平台类物流企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范围。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解读】
本条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与标准维持原办法规定不变。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