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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货运输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11 | 2142 次浏览 | 分享到:

道路危货运输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5日,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通过查阅该公司对驾驶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资料发现,该公司对59名驾驶员进行了考核,试卷名称为《XX公司驾驶员从业安全培训考试试题》,其中有14名从业人员的试卷雷同,笔迹一致。经询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供述以上14份试卷是由公司统一复印后由驾驶员填写姓名等基本信息,并未实际参加考核。该公司构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依据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

安全教育与培训能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有利于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落实。通过培训能够帮助从业人员丰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水平,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从而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通过对本案中危货运输企业检查情况来看,该企业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只是为了被动地应付管理部门的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流于形式。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将会导致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不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能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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