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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来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11 | 25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A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台空压机储气罐的安全阀和压力表)。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过调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对A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8月3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022年8月4日,A公司厂长蒋某某、业务员周某某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文书、资料进行了签字并捺印确认。

  2022年8月23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当日,已整改完毕。

  2022年9月22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向A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A公司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9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向A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到位,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

  综上,A公司的以下违法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3)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A公司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安全设备,主要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则不能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状态,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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