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某外来维保单位1名从业人员在我市某企业从事大豆筒仓降破碎装置支撑杆拆除作业时不慎被脱落的支撑杆打击受伤。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外包、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承、发包单位均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法律依据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承发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该起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该案件已办理完毕。
重要提醒
2021年9月1日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对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同时,负有责任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纳入了行政处罚范围。
1.高处、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应当严格审查作业单位及人员资质、严格履行作业审批手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监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