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货运输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5日,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通过查阅该公司对驾驶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资料发现,该公司对59名驾驶员进行了考核,试卷名称为《XX公司驾驶员从业安全培训考试试题》,其中有14名从业人员的试卷雷同,笔迹一致。经询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供述以上14份试卷是由公司统一复印后由驾驶员填写姓名等基本信息,并未实际参加考核。该公司构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依据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
安全教育与培训能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有利于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落实。通过培训能够帮助从业人员丰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水平,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从而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通过对本案中危货运输企业检查情况来看,该企业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只是为了被动地应付管理部门的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流于形式。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将会导致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不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能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案件启示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的频次、学时、内容要求。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要求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上述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造假的行为,为其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留下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造成威胁。本案的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确保运输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2024-07-02
[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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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应急救援]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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