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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货运输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11 | 2141 次浏览 | 分享到: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案件启示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的频次、学时、内容要求。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要求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上述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造假的行为,为其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留下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造成威胁。本案的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确保运输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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