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负责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综合考虑事故风险分布特点、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现状等因素,统筹优化队伍规模、结构、布局,制定队伍建设标准,建立队伍管理、训练和应急救援等制度规范,指导队伍应急准备、防范风险、训练演练和事故救援等工作;建设集救援专家技术指挥、技术人才培养、科技装备研发、救援人员实训实练和科普宣传等功能于一身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研实训演练中心、救援工程师队伍等,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人才、技术和装备支撑。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承担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检查、调研、评估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发挥职能部门指导协调作用,大力推进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地方政府和依托单位针对区域内事故灾害的特点、难点,强化救援装备、物资的资金投入;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纳入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协助开展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检查、调研、评估和验收工作,及时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动态。
鼓励、支持依托单位做好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工作,切实担负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完善队伍组织机构,配齐、配足各类救援人员;保障队伍人员薪酬待遇,维持队伍稳定;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办公、执勤、装备物资储备、训练演练的场地需求。依托单位要设立专项资金,保障救援装备的持续投入和正常运行维护,保障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灾害救援时,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大力支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在分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队伍提供指导和保障。
(四)加强队伍调动指挥机制建设。应急管理部负责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调动指挥,指导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跨省区调动管理,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依托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本省区调动管理,调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坚持“谁调动、谁负责”的原则,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相应的事故灾害救援指挥体系,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确保救援力量快速投运,实行一体化指挥和战勤保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跨省区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规范队伍事故救援信息报送,加强队伍出动、应急救援、归建全过程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受省级调动和依托单位调动时,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报告。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接受省级调动和依托单位调动时,应当同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